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轉讓毒品、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聲減字第30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嗣於96年9月29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98年7月2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7月2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35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從而,依法為上開裁定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許文章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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