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324號
原 告 麥杜香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得寶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