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28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簡字第28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陳勇全
被   告  黃國安
       洪瑜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民國103年4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一日所為
信託契約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所為之所
有權移轉信託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洪瑜鴻應將上開不動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以信
託為登記原因,向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民國一百零
二年莊信字第三九六0號收件,所辦理以信託原因為所有權移轉
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黃國安前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原應
依約繳納帳款,詎未為繳納,竟於民國102年8月21日以信託
為原因,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向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
下稱新莊地政所)辦理所有權信託登記予被告洪瑜鴻,並於
102年8月23日登記完畢,惟被告黃國安於102年11月21日止
已未依約繳息,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17,014元及其
中110,000元自102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9.89計算之利息均未清償,顯見被告黃國安將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不動產信託予被告洪瑜鴻之行為,害及原告上開債權
,原告自得聲請法院撤銷之。爰依信託法第6條並類推適用
民法第244條第4項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如附表所示不動
產所為之信託契約債權行為及所有權信託登記之物權行為,
並請求被告洪瑜鴻應將上開不動產於102年8月23日以信託為
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等事實,業據其提出信
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單、不動產登記謄本及異
動索引各乙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
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
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信託財產已移
轉登記於受託人名下,於信託期間,委託人對信託財產並無
處分權限,除有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但書情形外,委託人之
債權人自不得對信託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
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31號、90年法律座
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6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本件被告
黃國安於102年8月23日以信託為原因,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向新莊地政所辦理所有權信託登記予被告洪瑜鴻,已如前
述,依上揭說明,原告主張本件被告間信託登記結果,致為
被告黃國安債權人之原告無法對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強制執
行取償,則有使原告之本件債權陷於清償困難或遲延情事甚
明,是原告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如
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信託契約之債權行為及因信託行為所為
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即屬有據。
四、次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
撤銷詐害行為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
法第244條第4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而信託法第6條第1項為
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2項之特別規定,是債權人依信託法
第6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登記行為時,自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244條第4項前段規定,並得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
,故原告請求被告洪瑜鴻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信託為登
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於法亦無不合。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類推適用民法第244
條第4項規定,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姚孟君
附表:
┌──────────────────────────────┐
│土地│
├───┬────┬──┬───┬───┬─────┬────┤
│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地目│面積│權利範圍│
││││││(平方公尺)││
├───┼────┼──┼───┼───┼─────┼────┤
│新北市│林口區│建林│380│空白│9438.95│100000分│
│││段││││之139│
├───┼────┼──┼───┼───┼─────┼────┤
│新北市│林口區│建林│380-1│空白│9990.30│100000分│
│││段││││之1│
├───┴────┴──┴───┴───┴─────┴────┤
│建物│
├───┬───────┬───────┬─────┬────┤
│建號│坐落基地│門牌號碼│面積│權利範圍│
││││(平方公尺)││
├───┼───────┼───────┼─────┼────┤
│林口區│新北市林口區建│新北市林口區文│層次:1層│100000分│
│建林段│林段380地號│化三路一段378│面積:│之65│
│666建││之1號│657.38││
│號│││層次:地下││
││││層││
││││面積:││
││││4,021.94││
││││陽台:3.09││
├───┼───────┼───────┼─────┼────┤
│林口區│新北市林口區建│新北市林口區文│層次:9層│全部│
│建林段│林段380地號│化三路一段392│面積:││
│929建││之1號9樓│61.25││
│號│││陽台:4.53││
││││││
├───┼───────┼───────┼─────┼────┤
│林口區│新北市林口區建│新北市林口區文│層次:1層│100000分│
│建林段│林段380-1地號│化三路一段372│面積:│之65│
│2171建││號│667.93││
│號│││陽台:││
││││2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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