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交附民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九號
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五三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給付原告甲○新台幣四百四十一萬八千一百五十三元、給付原告乙○○四百十五萬五千二百五十三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陳欣安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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