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簡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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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一六八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治
被 告 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桂田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三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
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