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簡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一六八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治
  被   告 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桂田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三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
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