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再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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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再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再簡抗字第一號
抗告人即再審原告甲○○右抗告人與相對人峰利報關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八十九年再簡抗字第一號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本院台北簡易庭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北再簡字第八號)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邦豪
法官李維心法官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B書記官王苑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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