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八一號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送達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約定書第十條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玉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幸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