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乙○○即反訴被告被告甲○○即反訴原告訴訟代理人 江倍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劉奕湘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乙○○即反訴被告被告甲○○即反訴原告訴訟代理人 江倍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劉奕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