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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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63號原告 王經綻 訴訟代理人 洪秀一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漢卿 、 沈順卿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追加請求返還座落雲林縣斗六市○○段○○○段00○0地號土地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追加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4,060元(計算式:20,802×30=624,06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