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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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6號聲請人保證責任雲林縣元長家禽生產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吳政憲 訴訟代理人 蘇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惠鳳┌───────────────────────────────────────────────────────┐│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1│保證責任雲林縣元長│合作金庫北港分行│104年5月27日│273,000元│DY334360││││家禽生產合作社負││││8││││責人:吳政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