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193號債權人 簡國順 債務人 蘇德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6月4日命債權人文到5日內補正:釋明利息請求6%之依據,及利息起算日之依據。雖債權人於10
5年6月13日具狀陳報利息起算日係依據債務人僅清償利息至101年9月3日,故利息起算日更正為101年9月4日。
詎仍未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故債權人請求自101年9月
4日為利息起算日顯無理由,應駁回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