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53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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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5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531號債權人雲林縣崙背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明完 債務人 李健智 即 李建智
廖金發 李玉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86,813元,及自民國104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956%)加10%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債權人基準利率(即年息5.43%)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20%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