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5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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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35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351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仕彬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毒偵字第32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仕彬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貳陸捌公克),沒收銷燬之;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壹個、吸食器壹個,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猶再犯本案,顯見其並未戒除毒癮,惟念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身心,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1268公克),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5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扣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吸食器1個,均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毒偵字第3237號被告陳仕彬男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仕彬前於民國10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70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102年2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緝字第42號至第45號、102年度毒偵字第271號、第4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3年4月29日13時許,在位於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之住處內,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29日)14時10分許,警方接獲陳仕彬母親 陳朱麗秋 報警而前往其上址住處,經得其同意進行搜索,當場在其房間桌上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
0.127公克、驗餘淨重0.1268公克)、吸食器1個,復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仕彬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3年5月15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B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毒品案件尿液檢體編號及姓名對照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5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及現場暨扣案物照片共4張等在卷可稽,並有上開毒品1包及吸食器1組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於施用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268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並銷燬;扣案之吸食器1組,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檢察官陳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