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專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20號原告釩泰研究創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鈺 被告昆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玉英 被告邦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宗禮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及第三項之上訴利益均為新台幣(下同)750,000元,上訴聲明第四項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3,300,000元,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共計4,800,000元(計算式:750,000+750,000+3,300,000=4,8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