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救字第3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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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救字第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救字第30號聲請人 黃玉紅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國籍事務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國籍事務事件,業經本院以10
4年度訴字第737號案件審理中,聲請人於104年4月17日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台北分會審查應全部准於扶助,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覆議審查表等件釋明(見本院卷第6、7頁),且其所提行政訴訟,亦經本院10
4年度訴字第737號受理訴訟在案,堪認聲請人符合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規定,且又未發現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事,依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畢乃俊法官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林俞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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