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345號原告 詹宗霖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被告 廖品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面積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交易價值為斷。又系爭土地民國103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50,000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750,000元【計算式:50,000×55=2,75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25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3年度救字第246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