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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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重交附民字第2號原告 陳豊字 被告 吳原旭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交上訴字第4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陳如玲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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