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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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590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銘哲 選任辯護人 黃斐旻 律師
李富祥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誣告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號,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黃美盈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媖如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