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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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14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郭竣丞
選任辯護人陳廷瑋律師
被告 張家俊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6617、36618、36619、36620、36733、36804、37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日一一四年度審金訴字第一一四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案被告郭竣丞、 張文俊 等2人所犯係偽造文書等罪,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14年5月2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院發現該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由本院合議庭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