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號原告 吳美霞 地址詳卷被告 吳御廣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8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刑事第二庭法官朱貴蘭法官連庭蔚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書記官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