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6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不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肆瓶(驗前毛重合計參仟陸佰肆拾伍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13年6月12日在桃園市大園區華儲公司快遞進口貨物專區內查獲迄未有人領取之包裹,其內夾藏第二級毒品大麻3,645公克,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因查無犯罪嫌疑人而予以簽結在案。惟上開扣案之大麻,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無任何犯罪事實之情形下(如查無被告之犯罪事實,亦查無其他犯罪嫌疑人時),倘案內仍扣有違禁物,因屬無主之違禁物,可無庸有裁判之主體,而逕依檢察官之聲請單獨予以宣告沒收。

三、經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13年6月12日在桃園市大園區華儲公司快遞進口貨物專區內查獲迄未有人領取之包裹,其內夾藏第二級毒品大麻3,645公克,收件人係「 謝尚勳 」,收件地址為「高雄市○○區○○○路000號」,惟上開收件地址為「橙屋商旅」,並無人設籍;而留用電話0000000000號之門號申辦人則為 黃偉銘 ,惟黃偉銘於111年4月門號申辦當月仍滯美未歸,且該帳單之寄送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亦與黃偉銘之現戶籍地「高雄市○鎮區○○路00號7樓」及原戶籍地「臺北市○○區○○路○段00巷0弄00號」有別,可見該門號並非黃偉銘所申辦,其非前開大麻包裹之實際收件人,本件因查無其他涉嫌人,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他字第6038號予以簽結在案,有該簽呈附卷為憑。本案扣得之黏稠檢品4瓶(驗前毛重合計3,645公克),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因檢品黏稠均無法精確稱重),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12月25日調科壹字第1132393177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他卷第61頁),足認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塑膠瓶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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