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42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裁定自民國98年8月3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本案嗣經辯論終結,於98年11月11日宣判,被告因詐欺犯行明確,經判處有期徒刑8月在案,嗣並於同年月20日准許被告以新臺幣5000元具保及限制住居後停止羈押,然被告覓保無著,而無從以繳交保證金之方式替代原羈押處分之執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其於審理中經通緝到案,足見被告仍有逃亡之虞,前揭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而未消滅,為確保本案之執行程序,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98年1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