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42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茲指定98年11月11日下午4時10分於本院第一法庭再行審理期日,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書記官黃明慧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42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茲指定98年11月11日下午4時10分於本院第一法庭再行審理期日,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