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上訴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626號上訴人即被告 紀益河 選任辯護人 吳佩諭 律師
李政儒 律師 黃逸豪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黃裕堯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蘭鈺婷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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