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1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勝幸福站A3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志濱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云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伍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未繳納管理費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其中新臺幣伍佰元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所繳納之規費,應由債權人自行負擔,此部分之請求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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