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033號上訴人即原告東莞市大曜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銘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裴凌 等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033號請求給付價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5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7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書記官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