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號聲請人 鐘柳芬 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7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出具之在職證明書正本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每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元,分72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576,00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金額9,464,967元之6.09%;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本金金額4,670,970元之12.33%。
而債務人所列之每月生活費為13,000元【包含勞、健保費1,700元及分擔扶養其未成年子女 陳尚宇 (00年0月00日生)之每月支出計新台幣2,000元】,經本院參酌新北市政府所公告之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1,832元(按此最低生活標準之計算並未包含勞保、國民年金、健保、勞退金及稅賦等項)及財政部賦稅署公佈之撫養免稅額每人每年82,000元(平均每人每月6,833元)並無過度浪費之情事【評估標準:11,832+(82,000÷12÷2)+1,700=16,949】。而債務人係受僱主聘僱擔任僱主失智母親之看護工作,其每月薪資為21,000元,除此之外並無其他獎金或給與,此均經債務人供陳在卷並有債務人僱主所出具之在職證明書及薪資存摺內業影本等在卷可參,且核與債務人以前年度之所得資料並無明顯降低之情形(經參酌債務人97、98及9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其各年度之全年所得分別為166元、134元及18元),應堪信其為真實。而債務人之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及撫養費後,剩餘之8,000元均已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之用,依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觀之,確已盡清償之能事,故其更生方案應屬公允、適當且可行。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依其財產收入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8,000元,分72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由聲請人按期於每月10日依照下述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1年4月9日所製作之債權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電匯與各債權人,債務人並應於本裁定確定之日起20日內,與各債權人洽詢匯款方式、匯款帳戶等清償事宜(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1)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2.06%每期清償金額:165元
(2)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5.97%每期清償金額:478元
(3)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0.93%每期清償金額:74元
(4)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87.48%每期清償金額:6,998元
(5)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7%每期清償金額:136元
(6)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86%每期清償金額:149元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自己名義等情形)。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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