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五七號
原告甲○○
宏重機械起重有限公司
設右一人法定代理人游良智住原告璟順螺絲五金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鄉○○○路○段○○○巷○○弄○○號法定代理人 傅瓊瑤 住右原告與被告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柒萬陸仟零肆拾貳元折合銀元壹佰零玖萬貳仟零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零玖佰貳拾壹元,折合新臺幣叁萬貳仟柒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