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207號原告 徐慶中 訴訟代理人 蔡易紘 律師複代理人 魏淇芸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47,2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書記官王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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