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207號原告 徐慶中 訴訟代理人 蔡易紘 律師複代理人 魏淇芸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2,975元,惟訴訟中追加先位聲明,核其先位聲明之標的價額為8,973,744元,應納裁判費為89,902元,原告僅繳納52,975元,尚欠新台幣36,92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王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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