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264號聲請人 李隆華
2聲請人 李文漢 聲請人 李茹芳 聲請人 李照貴 聲請人 趙若男 聲請人 王順 三
號聲請人 高紹顥
1樓聲請人 許秉甫 聲請人洪子閑聲請人 游智全
上十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志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全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鄒邱金連 等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院100年度聲字第316號民事裁定之確定證明書。㈡相對人全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無法向前開相對人公司送達存證信函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