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家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家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簡字第2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
何書喬 被告 曹玉芬
曹忠秀 林秧全 林鴻斌 林秋蘭 林麗瑾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4、臺中市○○區○○里○○路南陽市○○○號,權利範圍:十萬分之五千」之記載,應更正為「
4、臺中市○○區○○里○○路南陽市○○○號,權利範圍:十萬分之五萬」。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黃佳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