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建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建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上字第4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洺督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朝陽 訴訟代理人 張志朋 律師複代理人 伍徹輿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佳瑩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漢宇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祺松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 律師複代理人 藍雅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9月7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黃莉雲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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