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簡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中簡字第7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景弘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6扣案物及備註欄均應予刪除;附表編號7至10依序更正為標號6至9。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裁定有錯誤者,亦同。
二、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曉怡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