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親聲字第79號聲請人 許耀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沛霖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就下列事項補正、陳述意見:
一、查報自民國(下同)103年10月份起至丙○○滿20歲止期間, 許恩榮 實際所需之受扶養程度、其數額(含學雜費、住宿費、必要生活費用俱包括在內)及其相關證明文件。
二、陳報聲請人本身之財力情狀(含所有不動產、汽車、存款及債務),其數額及其證明資料。
三、對相對人請求給付自85年7月份起至91年2月份止期間,未分攤許恩榮扶養費之不當得利,相對人並請求聲明第1項之金額(即新台幣444,126元)予以抵銷,有無意見?如不同意,其事由及法律上依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