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家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簡字第26號上訴人 林秋蘭 上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0三年九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一萬一千七百三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