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870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慶喆工程有限公司、 巫科樺 、 邱冠耀 (原名: 邱良英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乙張。
二、相對人巫科樺、邱冠耀(原名:邱良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慶喆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