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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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20號原告乙○○被告甲○○
21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起訴之訴訟標的,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6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起訴之訴訟標的,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訟,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起訴顯然認為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熊掌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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