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18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859號原告多元智慧科技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參加人美國麻省理工學院代表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美國麻省理工學院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93年6月8日以「多元智慧教育集團MMITEducationGroupMultipleIntelligenceTechnolog
y及圖」商標(其中「多元智慧教育集團」、「EducationGroup」、「MultipleIntelligenceTechnology」聲明不在專用之列),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8類之飛盤、積木、玩偶、兒童益智玩具、掌上型電子遊樂器、填充玩具、組合玩具、發聲玩具、運動用具(運動用墊除外)、籃球、羽球拍、直排輪鞋、溜冰鞋、棒球手套、運動用護膝、健身器、象棋、圍棋、聖誕裝飾品、釣魚用具商品,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美國麻省理工學院於94年11月11日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條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以95年12月19日中台異字第941397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註冊第0000000號『多元智慧教育集團MMITEducationGroupMultipleIntelligenceTechnol
ogy及圖』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6年3月29日經訴字第0960606436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畢乃俊法官陳金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