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18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854號原告雃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邵瓊慧 律師
焦子奇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參加人貴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貴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86年8月1日以「氣墊床之回溯警示裝置」向中央標準局(88年1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即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36159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專利權期間:自87年6月1日至98年7月31日)。嗣參加人貴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5年10月19日以(95)智專三(三)05
077字第0952086204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6年
4月2日經訴字第0960606496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畢乃俊法官陳金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