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90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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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9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四號
上訴人甲○○○選任辯護人 胡昇寶 律師右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二八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九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甲○○○共同意圖營利,使人為猥褻之行為為常業罪刑。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證人簡○真及粘○堆於警訊對粘○堆有無射精之證述,雖有不同,如何不足影響猥褻行為之認定;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查原判決係認定上訴人自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為本件犯行。則在該日之前好來屋理容院由何人經營,與上訴人之犯行無關,原審未予認定及說明,於判決無影響,不得執為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又上訴人為理容院負責人,確有圖利使簡○真及其餘四名不詳姓名女子為猥褻按摩為常業行為,原判決已於理由內詳為說明,且扣案殘留男性精液衛生紙一包,既係在店內房間垃圾桶內查獲,則原判決認定係上訴人提供男客擦拭精液後丟棄,與經驗法則無違。至簡○真於案發當日有否服務粘○堆以外男客,並不影響上訴人上開犯行之認定,原審未予調查,要難謂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徒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於判決無影響事項,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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