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6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被告龍泉榮民醫院
號法定代理人 張敏琪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一千一百九十五萬七千九百三十四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十一萬七千二百四十八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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