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4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42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緝字第
1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王以齊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4年11月03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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