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6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甲○○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日隆法官林宜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3年7月初某日至93.07│93.08.13│││.08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3年毒偵字第3904號│93年偵字第6060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事│案號│93年訴字第1560號│93年易字第913號││實│││││審├──────┼──────────┼──────────┤││判決日期│94.3.04│94.03.04│├─┼──────┼──────────┼──────────┤││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判│案號│93年訴字第1560號│93年易字第91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3.28│94.04.04│├─┴──────┼──────────┼──────────┤││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2739號│94年執字第1328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3年6月下旬某日至94.││││01.18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3年毒偵字第3904號││├─┬──────┼──────────┼──────────┤││法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上訴字第869號│││實│││││審├──────┼──────────┼──────────┤││判決日期│94.05.31││├─┼──────┼──────────┼──────────┤││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上訴字第86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5.31││├─┴──────┼──────────┼──────────┤││彰化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27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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