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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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43號原告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 律師
李育錚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仁欽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136,2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4,6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