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99號原告 陳翠蓮
陳翠玉 陳翠芬 陳翠芳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 律師
王韻茹 律師被告 林位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74,000元【暫以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土地面積,按民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即26,700×220平方公尺=5,87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2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