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世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世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世杰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若受刑人請求將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則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陳世杰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陳世杰)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在卷可佐【該聲請書編號2所示案號雖將「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562號」誤載為「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561號」;編號3所示宣告刑將「有期徒刑5月」誤載為「有期徒刑5年」,但編號2宣告刑欄已記載正確之宣告刑、編號3案號欄已記載正確之案號,自無礙被告同意聲請定執行刑之案件的認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部分,前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7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附表編號5至7所示部分,前曾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6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末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4所示案件所處之刑,原雖得易科罰金,然與如附表編號1、5至7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施秀青附表:
受刑人陳世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機關年度├─┬─────┬─────┼─┬─────┬─────┤││││││案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判決確定日│備註│││││││院│││院││期││├──┼──┼───┼──────┼─────┼─┼─────┼─────┼─┼─────┼─────┼─────┬───┤│1│毒品│有期徒│105.08.13或│臺中地檢│臺│105年度審│106.02.21│臺│105年度審│106.03.27│臺中地檢│編號1│││危害│刑8月│105.08.14│105年度毒│中│訴字第1826││中│訴字第1826││106年度執│至4所│││防制│││偵字第3481│地│號││地│號││字第5561號│示經臺│││條例│││號│院│││院││││灣臺中│├──┼──┼───┼──────┼─────┼─┼─────┼─────┼─┼─────┼─────┼─────┤地方法││2│毒品│有期徒│105.08.15│臺中地檢│臺│105年度審│106.02.21│臺│105年度審│106.03.27│臺中地檢│院106│││危害│刑3月││105年度毒│中│訴字第1826││中│訴字第1826│(聲請書誤│106年度執│年度聲│││防制│││偵字第3481│地│號││地│號│載為106.06│字第5562號│字第│││條例│││號│院│││院││.27)│(聲請書誤│3771號│││││││││││││載為第5561│裁定應│││││││││││││號)│執行有│├──┼──┼───┼──────┼─────┼─┼─────┼─────┼─┼─────┼─────┼─────┤期徒刑││3│毒品│有期徒│105.08.01│南投地檢│南│106年度審│106.03.06│南│106年度審│106.03.06│南投地檢│1年7│││危害│刑5月││105年度毒│投│易字第25號││投│易字第25號││106年度執│月確定│││防制│││偵字第1358│地│││地│││字第1143號││││條例│││號│院│││院│││││├──┼──┼───┼──────┼─────┼─┼─────┼─────┼─┼─────┼─────┼─────┤││4│毒品│有期徒│105.11.19│臺中地檢│臺│106年度簡│106.06.23│臺│106年度簡│106.07.14│臺中地檢││││危害│刑6月││106年度毒│中│字第664號││中│字第664號││106年度執││││防制│││偵字第2454│地│││地│││字第12299││││條例│││號│院│││院│││號││├──┼──┼───┼──────┼─────┼─┼─────┼─────┼─┼─────┼─────┼─────┼───┤│5│詐欺│有期徒│①105.05.18│彰化地檢│彰│107年度訴│107.08.31│彰│107年度訴│107.11.19│彰化地檢│編號5││││刑1年│105.05.19│106年度偵│化│字第268號││化│字第268號││107年度執│至7所││││3月(│105.05.25│字第5465號│地│││地│││字第6720號│示經本││││2次)│②105.05.26│等│院│││院││││院107│├──┼──┼───┼──────┼─────┼─┼─────┼─────┼─┼─────┼─────┼─────┤年度訴││6│詐欺│有期徒│①105.05.27│彰化地檢│彰│107年度訴│107.08.31│彰│107年度訴│107.11.19│彰化地檢│字第││││刑1年│②105.05.27│106年度偵│化│字第268號││化│字第268號││107年度執│268號││││2月(│③105.05.27│字第5465號│地│││地│││字第6720號│判決定││││3次)│105.05.28│等│院│││院││││應執行│├──┼──┼───┼──────┼─────┼─┼─────┼─────┼─┼─────┼─────┼─────┤有期徒││7│詐欺│有期徒│105.05.27│彰化地檢│彰│107年度訴│107.08.31│彰│107年度訴│107.11.19│彰化地檢│刑2年││││刑1年││106年度偵│化│字第268號││化│字第268號││107年度執│確定││││││字第5465號│地│││地│││字第6720號│││││││等│院│││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