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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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35號原告 康惠茹
康李秀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70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