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17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優惠存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80號原告 王瑩珍
吳宗洸 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行代表人 呂有用 (經理)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呂旻欽 上列當事人間優惠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聲請解釋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普通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行政訴訟法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兩造間106年度訴字第1780號優惠存款事件,雖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認普通法院無審判權確定在案,惟本院因認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特定期間之退伍金優惠存款利息,係私權紛爭,應屬普通法院審理權限。本院與普通法院關於受理訴訟之權限所持見解發生歧異,現已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爰依首揭規定,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聲請釋憲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洪遠亮法官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