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4號原告PHAMTHINHI(中文譯名: 范氏兒 )訴訟代理人 阮金銀 地址詳卷被告 廖進發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蔡鴻仁法官黃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